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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某些原因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该与之签订协议的人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
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1、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达成协议,名义股东同意实际股东使用其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自己代替实际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但名义股东本身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愿,其行使股东职责的意思表示也是出于实际股东授权。
2、完全隐名投资,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其他公司投资人不愿意与其共同组建公司;另一方面,可能是被法律禁止投资于公司或持有、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但如果以名义股东身份进行买卖,就能逃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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