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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检及注销
个体工商户必须年报,不年报必被查。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4-1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年检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网上年检预审通过通知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
二、年检报告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协会会费缴款收据。
七、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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